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1)
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NS004号
自然人姓名:张华英
自然人身份证号:3621221974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5月6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