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城市管理局 > 公告公示

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4)

访问量:

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4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22

自然人姓名:陈谨富

   自然人身份证号:3607821990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建筑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7月14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22

   自然人姓名:刘小建

   自然人身份证号:3621221976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未将生活垃圾投入相应容器内。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7月19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7月19日。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23

   自然人姓名:范新华

   自然人身份证号:36078219900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7月21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24

   自然人姓名:谢华

   自然人身份证号:3624281962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餐厨污水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餐厨污水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7月23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7月23日。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