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3)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17
自然人姓名:胡春燕
自然人身份证号:3607821987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29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18
自然人姓名:阿卜来提.如则麦麦提
自然人身份证号:6532221992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30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19
自然人姓名:胡绍洋
自然人身份证号:3621241978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30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0004
自然人姓名:李国安
自然人身份证号:3607822001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29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