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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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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3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17

   自然人姓名:胡春燕

   自然人身份证号:3607821987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29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18

   自然人姓名:阿卜来提.如则麦麦提

   自然人身份证号:6532221992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30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jy19

   自然人姓名:胡绍洋

   自然人身份证号:3621241978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30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0004

   自然人姓名:李国安

   自然人身份证号:3607822001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29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