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卫健委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诊所设置审批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 级 以上 地 方卫 生 健康部门 | √ |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 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 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
1. 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 息系统。2. 加强监督管理,根据 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 肃处理。3. 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 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 强化信用约束。4. 向社会公开诊 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 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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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县 级 以上 地 方卫 生 健康部门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 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1. 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 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 依法及时 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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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 妇 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设 置 医疗 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 级 以上 地 方卫 生 健康部门 | √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 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 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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