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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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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政府决定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