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南康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南康区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改善我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乡村,配合乡村振兴工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3月10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发生了变化,审批权限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所以有必要对我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区自然资源分局于2022年3月初发出了《赣州市南康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24日发函至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2022年4月14日,副区长黄明山、刘东海主持召开文稿专题讨论会,根据会议精神,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4月18日发函至区司法局书面征求意见,在根据南康实际,并向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文稿。
二、本办法与《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康府办字〔2016〕113号)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康府办字〔2016〕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如下修改:
1、原办法中,联审快批是指由乡(镇、街道)(含南水开发办,以下简称乡镇)牵头,组织国土规划、执法、驻村(居)干部一次性踏看、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报送国土部门后,由国土部门牵规划、农工部、林业等部门统一组织核实,并及时联审盖章,再由国土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书面及时告知乡镇,再由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修改为由“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区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严控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新增:对仍居住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内且无其他住房确需原址翻建的,由乡镇提出名单,相关部门审查后,经区政府同意,可在不增加原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和高度的条件下改建。
3、原办法中:控制区是指赣州都市规划区除严控区外的区域。
修改为:控制区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除严控区以外的区域。
4、原办法中:申请人在接书面开工建设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该批准手续自行失效。确有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的,报区国土分局进行审批,同意后备案。
修改为: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在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原批示材料作废。
附件:1.文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附件:2.区司法局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审核意见
附件:3.区政协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
附件: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
附件1
文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区林业局 |
1.第十六条(四)“擅自占用一般耕地、天然保护林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的;”修改为“擅自占用一般耕地、一级保护林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的;” |
已采纳 |
区住建局 |
1.第一章第三条“负责组织编制农民住宅设计推广图集”;第二章第十三条“具体房屋房型图纸应当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住宅设计推广图集中选择”;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鼓励引导村民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房设计图册和房屋结构设计图”。机构改革前农房图集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现城乡规划业务职能及人员已并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图集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 |
已采纳 |
2.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村住房安全负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议改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村住房建筑行业负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属地负安全监督职责”。 |
已采纳 |
|
司法局 |
1.《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因此,《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房屋放线工作日的规定建议修改与上级文件内容保存一致。 2.《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因此《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工建设时间的规定建议修改与上级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3.《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议增加《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的文号。 4.《办法》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修改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责任退还非法占用地的土地”修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土地”。 5.《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康府办字〔2016〕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
已采纳 |
区人大常委会 |
1.建议将第2页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且履行本经济组织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防止空挂户。 2.建议将第三页最后一段第一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更改为“乡镇审批后监管”。 |
已采纳 |
3.建议第5页第8条“城镇开发边界内分严控区、控制区,严控区是指建成区和近期建设区所组成的区域”,对严控区也分类处置,而不是一律停止审批农民建房。除规定危旧房较集中的提出解决办法,对零散危房也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对零散危房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允许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准改建:(1)危旧房确需改建的;(2)住房确实比较困难的;(3)不改变原住房面积、高度和位置的;(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5)经村组公示无异的。。 |
未采纳。未采纳理由: 1.沿袭《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康府办字〔2016〕11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控区内不予批准个人新建住房。 2.根据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严控区内不予批准个人新建住房。 |
|
隆木乡、坪市乡、横市镇、大坪乡、麻双乡、十八塘乡、龙华镇、唐江镇、太窝乡、龙岭镇、龙回镇、朱坊乡、镜坝镇、横寨乡、赤土畲族乡、浮石乡、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南水开发办、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公路发展分中心、区政协 |
无修改意见 |
|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