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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家具集聚区运营管理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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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家具集聚区运营管理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和新冠疫情影响,加大入园企业培育力度,依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家具产业“个转企、小升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康办字〔201685号)关于印发<2017年规上家具企业入园进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康办字〔201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转、建、管”工作联动的通知》(康办字〔201960号)二届区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第二届第45号)第十九项议题等文件, 落实《关于做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赣市营商办字〔20213号)文件精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问题,进一步理顺家具集聚区管理机制,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解读

该文件主要包含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园区设施、进一步降低入园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做好园区、企业的培育、扶持、服务工作等四个部分。现就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进一步降低入园企业生产成本”部分进行解读,如下:

家具集聚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原租金标准:厂房租金东山、镜坝集聚区12元/平方米·月,龙回、唐江集聚区10元/平方米·月,横寨、龙华集聚区8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及宿舍楼租金10元/平方米·月。

为了切实降低入园企业生产成本,将对企业的各项租金进行奖励,3项奖励政策:

(一)奖励政策一:按厂房面积奖励2元/平方米·月,宿舍楼租金奖励2元/平方米·月。

奖励条件:入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承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按时报送企业数据、符合入规要求的。

执行方式:

1)企业签订承诺书后,视同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直接扣减厂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和宿舍楼租金2元/平方米·月后收取

2)年终区政府组织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及属地乡(镇、街道)联合验收,验收合格、企业达标的,维持其已享受政策;验收不合格(如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及出现非法信访等问题)则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区城发集团公司、区工投公司追缴之前减收的租金。

执行时间以上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奖励政策二:三年纳税总额超过40万元(按每个企业按7000平方米换算),奖励厂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

奖励条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符合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前提下,应达到以下条件:

1.企业三年纳税总额≥企业厂房面积×40万/7000㎡;

2.企业纳税额范围(以税务局入库期为准,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南康家具集体商标使用费+出口企业免抵调;

3.企业三年纳税时间认定:

1)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入驻企业:入驻至2021年租金奖励的三年纳税时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租金奖励的三年纳税时间为2020年-2022年;

2)2020年12月31日之后入驻企业:2022年租金奖励的三年纳税时间为2020年-2022年;

执行方式:

1.企业签订承诺书后,视同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直接扣减厂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

2.年终区政府组织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及属地乡(镇、街道)联合验收后,验收合格、企业达标的,维持其已享受政策;验收不合格,则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区城发集团公司、区工投公司追缴之前减收的租金。

执行时间以上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奖励标准三:三年纳税总额超过60万元的(按每个企业按7000平方米换算),再奖励1元/平方米·月。

奖励条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符合前两项奖励政策的前提下,应达到以下条件:

1.企业三年纳税总额≥企业厂房面积×60万/7000㎡;

2.企业纳税额范围(以税务局入库期为准,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南康家具集体商标使用费+出口企业免抵调;

3.企业三年纳税时间认定:

1)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入驻企业:入驻至2021年租金奖励的三年纳税时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租金奖励的三年纳税时间为2020年-2022年;

2)2020年12月31日之后入驻企业:2022年租金奖励的三年纳税时间为2020年-2022年;

执行方式:年终区政府组织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及属地乡(镇、街道)联合验收后,验收合格、企业达标的,区城发集团公司、区工投公司再奖励租金1元/平方米·月,来年减扣等值厂房租金;

执行时间以上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为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以上奖励政策由区城发集团公司、区工投公司制定结算清单,企业多缴纳的资金可冲抵延后,少缴纳的资金尽快补缴到位。

(四)案例说明:家具生产企业A,2019年6月入驻龙回家具集聚区,厂房租赁面积10000㎡,租金标准10元/平方米·月,2019年入园时减免3个月租金,2020年疫情减免4个月租金;2019年缴纳南康家具品牌集体商标使用费15万元,A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按时报送企业数据、符合入规要求的

(1)政策出台前,应缴纳租金为:

A企业2019-2021年应缴纳租金=10000㎡×10元/平方米·月×(4+8+12)个月=240万元;

(2)政策出台后,应缴纳租金为:

①A企业可直接享受奖励政策一,厂房租金可奖励2元/平方米·月,租金降为8元/平方米·月

②如A企业想同时享受奖励政策一和奖励政策二(奖励厂房租金4元/平方米·月),三年纳税需达到42.14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A企业2019-2021年三年应纳税总额=10000㎡×(40万元/7000㎡)-15万元(南康家具集体商标使用费)=42.14万元

租金减免后应缴租金:10000㎡×6元/平方米·月×(4+8+12)个月=144万元

A企业2019-2021年三年实际享受租金减免96万元

③如A企业想同时享受奖励政策一、二、三(奖励厂房租金5元/平方米·月),三年纳税需达到70.71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A企业2019-2021年三年应纳税总额=10000㎡×(60万元/7000㎡)-15万元(南康家具集体商标使用费)=70.71万元

租金减免后应缴租金:10000㎡×5元/平方米·月×(4+8+12)个月=120万元

A企业2019-2021年三年实际享受租金减免120万元

(五)园区内配套企业(非家具生产企业)租金减免政策。

家具集聚区宿舍楼、办公楼原租金为10元/平方米·月,物流中心原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食堂、超市挂牌起始价为12元/平方米·月。

执行对象:园区内租用园区办公楼、宿舍楼、食堂、超市、物流中心等配套用房,服务于园区内家具生产企业的其它企业或个人。

执行方式:园区内配套企业(非家具生产企业)与区城发集团公司、区工投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为标准。家具集聚区的各配套用房租金减免2元/平方米·月,即宿舍楼、办公楼租金调整为8元/平方米·月,物流中心租金调整为10元/平方米·月,已入驻的食堂、超市租金调整为挂牌中标价减2元/平方米·月。

执行时间: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南康经开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