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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烟就查 见火就罚]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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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以来,全区持续高温少雨、久旱,导致森林火灾风险大大增加、森林防灭火等工作形势异常严峻,9月11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宣布今年全省提前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2022年9月12日-2023年4月30日)。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南康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



案例一

    10月7日傍晚18时43分许,唐江镇新建村发生一起因焚烧垃圾引起的森林火警,经镇村两级队伍扑救,明火于19时10分许扑灭,过火面积约200平米。19时30分镇执法局连同派出所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传唤训诫,当事人对其违规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其行为违反《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南康区人民政府《禁火令》之规定,镇综合执法局对其处罚款一千元、书写《悔过书》并义务宣传开展防火巡查3天的处罚。

案例二

    9月23日,大岭村郑某某在自家田地里焚烧田埂草,引发森林火警,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

    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南康区《禁火令》,戒严期间在田地野外用火。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郑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写悔过书。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引起森林火灾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火灾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失火毁林罪,是指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它林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毁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十不准”

  1. 不准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

  2. 不准在林区烧火烘烤食物和做饭;

  3. 不准在林区吸烟和丢烟头;

  4. 不准在林区和林缘烧香、烧纸、放鞭炮、焰火、孔明灯;

  5. 不准在林区熏鼠洞、蛇洞、兽洞;

  6. 不准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7. 不准在山内玩火或烧火取暖;

  8. 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9. 不准夜间用火把照明走路;

  10. 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砍伐树木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