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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人,请查收!事关农村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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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镇农村自建房的有关注意事项


农村建房申请资格和审批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4.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外挂户;

2.不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可能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③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④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拆旧异地建房以及房屋加层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2.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批。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政府各站所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②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耕地的,经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需申请进行现场放样。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5.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6.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农经站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镇农经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提出验收意见。

7.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农村其他情形建房备案和批后监管

(一)其他情形建房备案

1.为防范化解农村住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一户一宅”且现住宅为危房的农户,可以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由镇农房办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所在地村(社区)委会联合现场踏勘确认,确认为危房后,报镇长办公会备案。具体流程为: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会议研判→镇综合执法大队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现场踏勘核实→填写《龙华镇危房改造备案表》及提交相关资料→报镇长办公会审批。

2.为进一步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同时为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在农村环境整治行动中配合拆除破棚烂厕及危旧附属房的农户,在符合地类、村庄规划的基本前提下,可以提出申请兴建一层15㎡以内的附属房用于堆放农具等生产生活用具杂房。具体流程为: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会议研判→镇自然资源所牵头,会同镇执法大队、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委干部现场踏勘核实→填写《龙华镇农村附属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交镇长办公会审批。

(二)农村建房批后监管

1.所有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地类和村庄规划前提条件,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水田、旱地、林地、草地等)和在生态保护区域内建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户建房资格,按违章建筑依法处理。

2.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必须原址建设,不允许异地改建,改建范围不得超出原房屋面积。申请建设附属房的农户,原则上选址在主房周边剩余的宅基地范围内,附属房面积不得超过15㎡,建筑层数1层,且必须采用砖混结构,不得搭建铁皮棚、简易棚。如未按要求建设,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户申请资格,按违章建筑依法处理。

3.根据《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每户建设面积不得超过350,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m。

4.严厉打击利用农村建房名义实施搭建厂棚或改建厂房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5.所有农村建房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施工建设工期内完成。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必须在2年内完成新建住宅;申请农村危房改建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建;申请附属房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建筑的主体外立面必须粉刷,外部必须安装好门窗,严禁出现“烂尾房”“赤膊房”等影响村庄环境的农村建房。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申请建房的农户为建筑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建房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驻村干部、综合执法大队、村委将加强建房安全巡查,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一经发现,立即责停整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户建房资格。

7.自2023年8月1日起,所有农村建房(含附属房)统一实行挂牌管理,审批通过后由镇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发放建房公示牌。未取得建房公示牌的建房行为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