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抛荒2年及以上的耕地复耕的,相对集中连片5亩以上,种植早、中稻的,经验收合格后补助300元/亩的一次性复耕补助。
(1)对种植早稻1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100斤/亩水稻配方肥、20斤/亩氯化钾物化补助;
(2)对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100斤/亩水稻配方肥物化补助。
鼓励发展其他粮食作物种植
鼓励农户在偏远山区,地力条件较差机械作业困难的耕地种植玉米、红薯等粮食作物,同时利用冬闲田种植马铃薯,按112元/亩给予补助。
购置大型农机具享双重补贴
购置大型旋耕机、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含植保无人机)、稻谷烘干机等用于粮食生产的相关机械设备,在农机国补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的购机补贴。
鼓励统防统治服务
组织开展水稻统防统治飞机喷施农药,按实际服务面积免费发放部分统防统治农药并给予10元/亩补助。
项目区种植水稻有奖补
对2017、2018、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种植水稻的,按照50元/亩的标准直接补助种植户,用于土壤培肥。
弃耕抛荒无任何补贴,连续两年(含)以上将收归集体
坚决制止耕地抛荒,从今年开始禁止弃耕抛荒。大力推进耕地流转,鼓励种植大户流转集中连片地块进行规模种植。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对继续弃耕抛荒的,经劝导无效,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地块经营权收归集体所有。
法律链接
相关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补贴面积界定”: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已确权登记但未颁证的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国土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