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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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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江西省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江西省林长制省级督办制度》《江西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四项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省级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级总林长会议制度

    (一)省级总林长会议由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省级林长,设区市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召开。省级总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设区市总林长、副总林长和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省级林长会议制度

    (一)省级林长会议由省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有关市、县(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相关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协作组成员,省林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省级林长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3.研究省林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4.省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省级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市、县(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以及相关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省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或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程序报省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级林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省级总林长会议或省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省级总林长会议或省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省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各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省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省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由相应协作组成员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协调、办理和落实,省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省林长办公室的,由省林长办常务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四、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省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或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经省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协调督导相关协作单位落实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2.通报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林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5.省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商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商定的事项,由省林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

    (六)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分别抓好落实。

    江西省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

    (一)报送要求。各级林长办公室要落实专人,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1.及时。及时发现、收集和报送第一手信息,涉及紧急或重要的信息应即呈即报;

    2.准确。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表述、用词、分析、数字确保无误;

    3.规范。按程序做好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报送,确保信息的严肃性。

    (二)省林长制工作简报。

    1.报送方式。市、县(区)林长办公室和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部署、举措、动态、进展成效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省林长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2.处理运用。省林长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筛选后,以《江西省林长制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省级林长,印发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市、县(区)林长和林长办公室。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三)省林长制工作专报。

    1.报送方式。市、县(区)林长办公室和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第一时间整理报送省林长办公室。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2.处理运用。省林长办公室对专报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后,以《江西省林长制工作专报》的形式报送省级林长,并印发相关单位。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国家有关部委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以及其他专报事项。

    二、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市、县(区)林长对省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二)通报方式。以林长制省级会议、公文以及《江西省林长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省林长办公室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网络发布制度

    根据市、县(区)林长办公室和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报送的信息,参照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在认真选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利用江西林业网林长制专栏、江西省林长制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全省林长制工作动态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省林长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将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二)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或相关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江西省林长制省级督办制度

    为规范省级林长制督办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主体和对象

    按照督办主体的不同,分为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省林长办公室督办和省级林长督办。具体对象为:

    (一)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单位。

    (二)省林长办公室督办对象为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下级林长办公室。

    (三)省级林长督办对象为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地方各级林长。

    二、督办内容

    督办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总林长会议或省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省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和国家部委批办的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督办主体不同,督办内容具体为:

    (一)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内容主要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

    (二)省林长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国家有关部委批办的事项,涉及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市、县(区)需要督办的事项,以及协作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等。

    (三)省级林长督办内容主要包括省林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三、督办方式

    督办主要采用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的方式开展。

    (一)书面督办。主要通过下发督办函的方式进行。按照督办主体不同,督办函分为协作单位督办函、省林长办公室督办函和省级林长督办函,分别由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省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二)现场督办。主要指督办单位通过书面告知,深入被督办单位,实地了解督办事项办理进度、查阅相关资料,掌握办理情况的督办方式。现场督办由省林长办公室组织开展。仅涉及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单独组织;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同意后开展。

    四、督办程序

    督办主要分为立项、交办、反馈和归档等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督办主体和内容,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由省林长办公室同意后立项;省林长办公室督办,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省级林长督办,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同意后立项。

    (二)交办。

    1.书面督办。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函后,需抓紧办理,确保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省林长办公室协调。

    2.现场督办。被督办单位在接到督办任务后,应按督办内容和要求,提前准备好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督办人员完成督办工作。

    (三)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现场督办人员应及时向省林长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省林长办公室。

    (四)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开展督办的相关资料由各自单位归档。

    五、其他要求

    (一)省级林长督办过程由省林长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二)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三)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江西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促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西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江西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包括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设区市组织,考核办法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原则

    (一)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比学赶超。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工作考核(30分)。

    省林长办公室根据省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对各设区市林长办公室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二)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45分)。

    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25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扣45分。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以上。设区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目标值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各设区市目标值见附表)。

    (2)活立木蓄积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省活立木蓄积量达到55000万立方米以上。设区市活立木蓄积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目标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各设区市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保持在1076万公顷以上。设区市林地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林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各设区市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

    到2020年,确保全省森林面积达到987万公顷以上。设区市森林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各设区市年度目标值见附表)。

    (5)森林防火(5分)。

    落实了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全部指标在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5分,扣完为止。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落实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部指标在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5分,扣完为止。

    (7)生态公益林保护(4分)。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措施落实到位,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公益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各设区市目标值见附表)。

    (8)天然林保护(4分)。

    落实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使所有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落实到位,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天然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9)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加强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到位的得4分;发生破坏保护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10)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3分)。

    加强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管理。完成普查确认的全部古树名木挂牌建档工作,并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的不得分。开展了乡村风景林建设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对乡村风景林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乡村风景林事件的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5分)。

    (1)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10分)。

    加强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营造林生产计划(10分)。

    加大营造林工作力度。省下达的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林下经济发展(5分)。

    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以及中央国务院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2分;

    (4)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5分,受到省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2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被省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5)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6)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省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县(市、区)(包括省直管试点县市)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省级评分。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省林长办公室结合各设区市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省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省级总林长审定后,由省政府发布考核结果。

    考评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流域生态补偿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同时,将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由省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市级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林长向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负责本区域的省级林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省林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省级林长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