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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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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培养、评价和激励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技能类职业(工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及有关规定,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企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

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能竞赛办法由教育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举办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专业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

(二)突出实效。竞赛应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平公正公信。参与竞赛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规定程序,确保竞赛工作公平、公正、公信。

(四)公益节俭。竞赛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向参赛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竞赛活动的方案、作品、标志标识等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侵害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统筹管理,包括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竞赛集训基地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市、县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区竞赛体系。

第八条 省级竞赛包括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省级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省属企业及省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竞赛。市、县级竞赛是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竞赛。

第九条 省级竞赛分为省级一、二、三类竞赛,设职工组(含在职教师,下同)和学生组两个组别,包括个人赛和团队赛,团队赛以团队为单位参加竞赛,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市、县级竞赛分类参照省级竞赛实施。

(一)省级一类竞赛,是全省最高规格的竞赛,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实施,冠以“江西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的赛事名称, 赛项设置与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项目对接,并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部分竞赛项目可由有关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具体承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江西选拔赛,纳入省级一类竞赛。

(二)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直有关部门、省级行业协会或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等面向全省范围单独或联合举办;或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托当地特色且在全省具有代表性的产业面向全省范围单独或联合举办。省级二类竞赛冠以“江西省‘振兴杯’××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的赛事名称。

(三)省级三类竞赛,由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内部职工或学生(学员)单独或联合举办,竞赛项目为相关企业生产所涉及的职业(工种)或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设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工种)。省级三类竞赛冠以“江西省‘振兴杯’××企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竞赛”的赛事名称。

第十条 竞赛原则上应集中举办,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选手选拔和组队参赛工作。

第三章 竞赛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履行申请、备案、发布等程序。

第十二条 除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竞赛外,其他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举办竞赛相应级别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赛申请。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省级一类竞赛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承办,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十四条 举办竞赛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竞赛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有满足竞赛组织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评判队伍、仲裁组织、赛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三)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完善的赛务、安全、卫生、环保等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竞赛,原则上两年及以上举办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竞赛,原则上应合并办赛或择优选择一家单位举办。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所需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举办竞赛资金由主办单位负责,鼓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按规定开展社会赞助、捐赠、冠名等,吸引社会资金、资源投入。

(二)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列支的竞赛补助和奖励资金外,江西省职业技能大赛筹办资金由承办地(单位)统筹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江西选拔赛资金由承办单位统筹解决。

(三)竞赛项目(职业、工种)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竞赛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度竞赛申请进行汇总备案,统筹拟订年度竞赛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年度竞赛计划公布后,应严格按照计划和备案内容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确需调整备案内容,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调整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如有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应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由竞赛主办单位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竞赛组织实施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闭幕式(技术点评)等重要环节。鼓励主办单位竞赛期间开展技能绝活展演、论坛等活动。

第二十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竞赛,应明确牵头单位。竞赛实施方案中,应同时明确承办单位,有协办单位的需一并明确。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决策部署等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运行规范、安全有序。组委会下设相关机构,负责竞赛期间赛事统筹协调、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和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竞赛期间的有关问题和争议,监督裁判人员制裁工作,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竞赛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委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赛事结束后上述机构自然撤销。

第二十二条 举办竞赛,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竞赛通知,部署和推动竞赛整体工作。应明确竞赛时间、地点、职业(工种)、参赛选手条件、竞赛标准、成绩计算办法、联系人、竞赛奖励等;

(二)编制竞赛技术文件。应包含技术描述、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竞赛通知下发与比赛时间的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四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

第二十五条 竞赛裁判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应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10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每一赛项或职业(工种)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担任裁判长。

裁判长应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应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15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竞赛裁判资质核查工作,推行裁判员岗前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

省级竞赛职工组以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学生组以中级工(四级)及以上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安排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保障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选手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

第二十九条 竞赛期间,主办单位应做好赛场的安全保卫,以及防火、防盗、防暴恐工作,必要情况下应请所在辖区的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治安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举办竞赛要借鉴世赛、国赛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逐步与世赛相衔接。

竞赛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成绩实行百分制,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70%。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考核过程。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30天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及相关竞赛佐证材料,包括竞赛通知、竞赛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参赛选手报名汇总表、各职业(工种)竞赛成绩评分表、各职业(工种)竞赛成绩排名表(分职工组、学生组)、竞赛影像资料剪辑、获奖人员名单、总结材料等,其原始材料由主办单位存档。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竞赛总结。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竞赛确定的标准给予获奖选手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赛项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奖励不得累计叠加。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对各职业(工种)获得省级一类竞赛第1名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选手(不含在职教师),按程序优先推荐申报“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选手,按规定授予“江西省技术能手”称号,对35岁及以下的选手授予“江西省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女选手授予“江西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1.省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前6名;

2.省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前3名;

3.省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前2名;

4.省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

5.省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前2名;

6.省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同种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晋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省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前6名;

(二)省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前3名;

(三)省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前2名;

(四)省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

(五)省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前2名;

(六)省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

(七)省级三类竞赛第1名。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省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第7至第20名的职工选手;

(二)省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第4至第10名的职工选手;

(三)省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3至第7名的职工选手;

(四)省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第4至第10名的职工选手;

(五)省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第3至第5名的职工选手;

(六)省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至第4名的职工选手;

(七)省级三类竞赛个人项目第2至第5名的职工选手;

(八)省级三类竞赛双人项目第2至第3名的职工选手;

(九)省级三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名的职工选手;

(十)省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学生选手;

(十一)省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前3名的学生选手;

(十二)省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前2名的学生选手;

(十三)省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的学生选手;

(十四)省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前2名的学生选手;

(十五)省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的学生选手;

(十六)省级三类竞赛第1名的学生选手。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省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第7至第20名;

(二)省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第4至第10名;

(三)省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3至第7名;

(四)省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第4至第10名;

(五)省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第3至第5名;

(六)省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至第4名;

(七)省级三类竞赛个人项目第2至第5名;

(八)省级三类竞赛双人项目第2至第3名;

(九)省级三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名。

第三十七条 获得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各赛项或职业(工种)、各组别第1名、第2名、第3名的选手,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省级三类竞赛奖励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竞赛参与单位、竞赛指导老师按以下规定颁发奖状:

(一)对指导选手在省级一类竞赛取得前6名、省级二类竞赛取得前3名的指导教师(每名限1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

(二)对在省级一类竞赛宣传发动、承办协办、组织协调和选手培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单位”牌匾。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其争创世赛中国集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项目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业技能竞赛监管职责,健全竞赛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管,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竞赛健康发展,为竞赛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参与竞赛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承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单位,须强化竞赛过程管理,应主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报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进展情况,确保竞赛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十二条 参与竞赛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各赛项裁判应实行回避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参赛选手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给予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处理;违规违纪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或进行营利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5年之内以任何名义举(承)办的竞赛不得列入年度竞赛计划或参加计划内的竞赛。涉及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造假套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竞赛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