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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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
申办材料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办理时限 |
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秋季节下午下班时间调整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康区文化艺术中心D座一楼综治中心内 邮编:341400 |
联系方式 |
0797-7287990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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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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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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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