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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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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办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时限

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秋季节下午下班时间调整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康区文化艺术中心D座一楼综治中心内

邮编:341400

联系方式

0797-7287990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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