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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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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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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1个月内申请人务必带申请人身份证,待遇领取人火化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资料到乡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劳保窗口或区社保中心窗口办理,超过1个月申领不到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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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印发《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补充实施办法》(赣市人社字〔2022〕72号),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丧葬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申领资格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


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
1.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
3.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需要满足连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年的条件,而不是累计缴费5年,同时还不包括补缴的年限。当然,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其政府代缴的年限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比如某城市居民,缴了3年后间断2年又缴费4年,那么这个时候死亡,虽然累计时间7年,超过5年,但由于连续缴费最长只有4年,所以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按以下标准确定:
1.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含按高龄和缴费年限超过15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乘以10个月。
2.参保人员未领取待遇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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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申报时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人自参保人员死亡1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
2.参保人员死亡超过1个月未办理参保关系注销登记的,取消丧葬补助金资格,不能发放丧葬补助金,并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死亡后领取的养老金。


     《补充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未领取待遇人员(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以对象死亡时间为准,即2022年7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在职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1000元。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标准和申领有关规定仍按《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21〕8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