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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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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事对象: 自然人
实施机构名称: 南康区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救灾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期限: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镇乡街道通办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流程
预约 【电话号码】 7287009
申请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南康区民政局救灾科 接收地址:南康区芙蓉大道 【工作时间】 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8:30—12:00,14:30—18:00
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实人认证 需要本人在受灾现场的照片。
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97-7287007
办理结果 根据受灾情况给予补助
送达方式 补助资金发放到一卡通存折
到窗口次数 1次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自然灾害来临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人员; 2、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失踪、紧急转移安置或因旱灾导致饮水、口粮、衣物等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3、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 4、因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季或次年春季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附件
身份证、户口本 自备 1 1 复印材料内容清晰,与原件情况一致 无形式附件
申请(审批表) 民政部门核发 1 0 填写材料字迹工整、可识别 格式文本
倒塌房屋照片 申请人自备 1 0 照片应能如实反映灾情,清晰可辨认 无形式附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时间 电话号码
南康区民政局救灾科 南康区芙蓉大道 341400 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8:30—12:00,14:30—18:00 0797-7287009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时间 电话号码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
南康区民政局人秘科 南康区芙蓉大道 341400 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8:30—12:00,14:30—18:00 0797-6630631 南康区民政局人秘科 南康区芙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