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等作出了新规定。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1.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要求,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明确集中征缴期
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特别提示:一、如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不能即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有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12月份是集中征缴末期,缴费系统压力大,可能会出缴费人缴费不成功等问题,请大家尽量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缴费。
资助参保对象分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类:
1.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
2.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3. 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按照《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4号)要求,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4.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资助政策由统筹地区参照定额资助标准确定。
有多重身份的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5. 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特别提醒: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要记得告知父母及家人不要在老家给自己重复缴费参加居民医保。
1. 普通居民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 资助参保对象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
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 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4. 新生儿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医保征缴期的,监护人也可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5. 退役军人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6. 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参保人申请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7. 其他特殊人员
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缴费方式
(一)税务微信缴费
“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二)微信生活缴费
(三)赣服通(支付宝)缴费
(四)云闪付缴费
(五)税务窗口缴费
(六)银行缴费
(七)医保微信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