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此令:
从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重点戒严期,全区为森林防火区。戒严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埂草、烧花生苗、烧秸秆等;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烧火和制售、燃放孔明灯等;禁止燃香点烛、焚衣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6638119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1日
接下来
跟小编一起看
几起森林火灾案例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杜绝一切野外用火


2022年,被告人廖某某在安远县某村组自家房子背后的“老屋背后”山场荒田上割青草打算喂鱼,割完草后坐在荒田田埂上使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抽完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在荒田里,并将割好的草送去鱼塘喂鱼,待喂完鱼返回家时发现刚扔的烟头引燃了荒田里的杂草,见儿子正在扑火,廖某某赶紧上前帮忙,其对面居住的邻居见状也赶来帮忙扑火,但最终火势太大,三人扑救不及,过火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失火罪。其有认罪认罚情节,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1年,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位于信丰县某镇的自留田内准备将秧蔸整削平整后用于种植花生,遂在秧蔸下用一层晒干的稻草当作引火材料,并用一把打火机点燃。
燃烧约20分钟后,被告人曹某某看到无明火、烟便回家。后火苗复燃并沿该自留田旁水沟一路燃烧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失火罪。其有认罪认罚情节,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被告人胡某某在于都县某村“田坑里”山场山脚农田铲草并点火就地焚烧。
焚烧的杂草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后,胡某某进行扑救无果,从起火现场出来找人灭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失火罪。其有认罪认罚情节,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