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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木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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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隆木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参照《南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组织机构包括乡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乡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乡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派出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法规文件。包括乡政府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乡政府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4.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5.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6.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7.其他包括乡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南康区人民政府网隆木乡专栏http://www.nkjx.gov.cn/nkqxxgk/nk19/list.shtml)、联系电话0797-6555306办公地址:南康区隆木乡隆木街1号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区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2、公开时限

  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内容

  除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

乡政府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党政办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隆木隆木1号 邮政编码:341421

联系电话:0797-6555306电子邮箱:nklm2008@126.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3、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邮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南康区隆木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乡党政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乡党政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乡党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党政办公室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乡党政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乡党政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乡政府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