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审计工作中,有以下几点新变化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一、关于落实行政单位“过紧日子”要求的新变化
第一章 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条款中增加“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和“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删减“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的表述。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开支范围和标准条款增加“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的要求,删减“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的要求。
二、关于落实预算管理改革和绩效管理要求的新变化
第一章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条款中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任务内容调整单列,调整表述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第二章 第十条将“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修改为“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将“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修改为“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第二章 新增“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单位预算管理章节的条款之一。
第四章 第二十条将“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修改为“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三、关于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强化单位内部控制的新变化
第一章 第四条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修改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资产的定义条款中,修改资产的定义和内容,将“占有或者使用的”修改为“依法直接支配的”,增加资产类别“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的定义条款中,修改流动资产的定义和内容,将“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修改为“货币资金”;存货构成删除“燃料”,增加“产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责任条款,增加明确资产管理岗位责任、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内容表述。
四、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的新变化
第一章 第四条将“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的工作任务,调整为“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第一章 第五条增加“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条款将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单独核算”调整为“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
第四章 新增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新增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以上仅为新修订的部分内容,更多详细内容请阅读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全文(http://www.mof.gov.cn/jrttts/202302/t20230208_38655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