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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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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 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价格监测;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全区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 济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 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 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推进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护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全区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九)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参与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十)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监测分析能源工业运行,提出能源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问题,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对外能源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四)管理和协调区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对项目开发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区项目开发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节能监察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区本级公共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全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拟订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公共机构限期改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和上下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工作以及公共机构节能统计、监测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公共机 构实施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十六)负责对苏区振兴重大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承担全区创新创业统筹协调职责;负责权限内区级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监督检查和补偿资金发放。

(十七)承担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

(十八)负责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