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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隆祥机制砂有限公司砂岩开采及石料加工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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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隆祥机制砂有限公司砂岩开采及石料加工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赣州市隆祥机制砂有限公司:

贵公司报来《赣州市隆祥机制砂有限公司砂岩开采及石料加工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360703-10-03-021269)节能报告书。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年综合能耗2299.73吨标煤(当量值),折4443.1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307.76万千瓦时,折合1607.24吨标准煤(当量值),3750.66吨标准煤(等价值);年消耗液化石油气 3830kg,折合标准煤 6.57 吨;年消耗柴油470.74吨,折合标准煤 685.92吨。

三、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及《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

四、依据本审查意见,执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五、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验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备案、验收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备案、验收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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