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四)点
条款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四)点
条款内容: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全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分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