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条款名称:第二条
条款内容: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法律名称:《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条款名称:第四条
条款内容:本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法律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条款名称:第一条
条款内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