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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调整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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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调整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9月29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我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降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电梯所在楼房总层数计算,6层(含6层)以下的,由742.50元/台下调到420元/台;7层至12层的,由742.50元/台下调到600元/台;13层至24层,由922.50元/台下调到800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由1102.50元/台下调到1000元/台。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不变,为540元/台。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不变,为360元/台。

       各类电梯因定期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45%收取复检费。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梯安装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不变,按电梯总造价的2%收取检验费。对电梯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修理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通知要求,电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标准、范围和周期对电梯进行检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减少检验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当做好收费公示,在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