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权力清单 |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项 | 子项 | 二级子项 | 设定依据 | 权力类型 | 服务对象 | 是否依申请办理 | 备注 |
1 | 就业服务管理股 | 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3.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 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 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行政许可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2 | 就业服务管理股 | 1.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6.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是 | ||
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1.7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7.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 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 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 作和休息办法。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是 | ||
4 | 劳动关系股 | 1.8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8.1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 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是 | ||
5 | 基金财务股 |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2.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8号)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奖励。”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统筹层次与经办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省级统筹基金和省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市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县(市、区)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
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核报省政府) |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表彰,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2.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二十四)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制定完善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评价规范,引导企业丰富创建内容,注重过程创建和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完善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 (街道)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4号)第五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参与组织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十七)精心制定和规范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事先应与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沟通(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同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经过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布,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做好稳定工作,中央驻赣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应事先报省国资委衔接,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法人 | 是 | |||
8 | 就业局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 人社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一、 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 行政确认 | 法人 | 是 | |||
9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1.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 2.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五、树立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对于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引导本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7号)第六条:“....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出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书面申请,并经考核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九条:“...(三)申请省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 |
行政确认 | 法人 | 是 | |||
10 | 社保局 | 机关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标准核定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7号):“经省政府同意....第三条: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法人 | 是 | |||
11 | 社会保险股 | 企业提前退休工种审批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三条:“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3.省劳动厅《关于颁布<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劳安﹝1994﹞25号)第五条:“其他部门如有与经原劳动部批准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相同的工种,在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并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劳动厅批准后执行提前退休制度,报劳动部备案。” 4.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9号)第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做好提前退休工种管理和退休审批管理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切实做好提前退休工种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 |
行政确认 | 法人 | 是 | |||
12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推荐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推荐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涉密文件)第四点“选拔办法”中第(二)点:“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选拔工作。” 2.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4〕18号)第四点:“(一)省人事厅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业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三)各设区市及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设区市政府、省直单位党组(委)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四)省人事厅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和考察。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五)根据专家评议和考察情况,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确定最终人选,并将确定的最终人选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13 |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推荐(核报省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14 |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择推荐(核报市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15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 | 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项“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将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审批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时征求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意见。 2.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3号)第二大点“人选选拔”中第三点“选拔程序”:“各地区、各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干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等形式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推荐人选,报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24号)第二大点“人选选拔”第三点“选拔程序”:“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推荐选拔工作同步开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部署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16 | 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17 | 劳动监察局 |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十八条:“除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或者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18 | 劳动监察局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行政强制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19 | 劳动监察局 | 扣押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价值相当的财物 |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0 | 劳动监察局 |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
21 | 劳动监察局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2 | 劳动监察局 | 对违反有关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3 | 劳动监察局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4 | 劳动监察局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6.《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5 | 劳动监察局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及相关待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6.《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6 | 劳动监察局 | 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5.《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7 | 劳动监察局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2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8 | 劳动监察局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2.《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29 | 劳动监察局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及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30 | 劳动监察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法人 | 否 | 拟将省本级权限下放,实行属地化执法 | ||
31 | 工伤保险处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核报省政府)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平均工资和社会费用变化的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其他行政权力--政策标准制定 | 自然人 | 否 | |||
32 | 工资福利股 |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附件2《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2.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自然人、法人 | 是 | |||
33 | 工资福利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七、审批程序....(二)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三)省委管理的担任副厅局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套改手续”。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号)“三、待遇差的核定、发放和资金来源.... (一)待遇差的核定……经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事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批后通过转移支付基数补助核拨”。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44号)“四、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述责任分工要求,分别明确退休教师身份核定、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筹措、补贴资金发放的操作办法”。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自然人 | 是 | |||
34 | 基金财务股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法人 | 否 | |||
35 | 就业局 | 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督查评估 |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法人 | 否 | |||
36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活动方案审核(核报省政府) | 全省新增、调整、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核报省政府)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通知》(中发〔2017〕21号)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五条,包含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组织开展初审、复审、上报、备案的职责的内容,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第三条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第三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第十四条:“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省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法人 | 是 | 《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度申报设立及调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工作的通知》(赣评组〔2019〕1号 | |
37 | 省级及联合省表彰办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活动方案审核(核报省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法人 | 是 | |||||
38 | 社会保险股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 | 1.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法人 | 是 | |||
39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 1.《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社部 总参 总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2014﹞10号)。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一季度启动。 3.《关于调整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1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自然人 | 否 | |||
40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退役运动员安置 | 1.《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第十一条: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第三十一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91号)第二十二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体人字[2018]3号)第一条:各级体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自然人 | 否 | |||
41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1号)第三条第(十)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和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自然人、法人 | 是 | |||
42 | 就业服务管理股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保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法人 | 否 | |||
43 | 社会保险股 | 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核定 | 1.《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3〕25号)第十三条:“劳动模范享受下列优待:(一)提高退休金待遇……” 3.《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2003〕25号文件的精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四、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设区市、县(市、区)提高退休费10%以上的和省直单位提高退休5%以上的,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2号):“经省政府同意……第一条:凡1995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企业立功获奖人员,可提高退休待遇”。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法人 | 是 | |||
44 | 工资福利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批 |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稿源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3.《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是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个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4.《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逾期不予追补。”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自然人、法人 | 是 | |||
45 | 就业服务管理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法人、其他组织 | 是 | |||
46 | 就业服务管理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 | 法人、其他组织 | 否 | |||
47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第二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行政确认 | 法人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