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区直各单位,区内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赣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担保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赣市治欠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在我区试行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期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适用对象
试行期间,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除房地产行业之外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其它行业中,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工作到位,没有欠薪劳资纠纷案底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到位。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与招用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施招用农民工实名登记、建立实名用工名册台账、实施上班出勤考核记录、实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实施农民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实名登记、将项目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未按规定落实到位或整改到位。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到位。主要是指之前已在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未按规定及时填平补齐的、银行保函到期而工程未完工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延期的、未按规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情形的。
(三)存在欠薪劳资纠纷案底。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曾经发生3人以下欠薪劳资纠纷3次以上,或发生3人以上欠薪劳资纠纷1次以上,或发生赴市及市以上劳资纠纷信访案件的。
二、承办保险保函业务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
凡要求在我区承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有常设分支机构,具有四级机构(县级)及以上资质,近五年来在全国范围业务经办中未出现不良记录或未纳入“黑名单”的。
(二)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的相关文件规定,经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并纳入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目录库的。
三、承办保险保函业务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承办保险保函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保函赔付义务,在今后承办保险保函业务中发生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保函赔付义务行为的,应承担以下责任和后果:
(一)应承担因逾期未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可能产生的加付赔偿金的义务,并按通知应划款金额以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滞纳金;
(二)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或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其从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目录库中剔除,今后五年内不允许其在我区承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
四、保险保函的相关要求
(一)保险保函的性质
保险保函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二)保险保函的格式
保险保函用统一格式《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开具。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的保险保函只能由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保函受益人为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保险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险保函的有效期为承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往后延长至少二周年时间。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保险保函或以其他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保险保函履赔功能的动用
在保险保函有效期限内,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索赔通知书》,向承办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承办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应无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索赔通知书》载明的索赔金额划拨至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业务经办流程
(一)项目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填报《申请以保险保函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审核确认表》,到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确认:
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
3.近五年劳资纠纷案底情况。
(二)承办保险公司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单》到承办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由承办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符合开具保险保函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三)办理保险保函
审核通过,准予申请单位办理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经区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申请以保险保函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审核确认表》返回承办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函。
(四)办理缴存确认
承办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具保险保函并将保险保函原件交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确认建设、施工双方均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了保险保函后,开具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确认书》。
附件:1.申请以保险保函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审核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承办保险公司审核备案表
3.保险保函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4.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范本)
5.终止保险保函效力通知书
6.索赔通知书
赣州市南康区劳资纠纷信访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7月1日
附件1
申请以保险保函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审核确认表
工程建设 项目名称 |
(此处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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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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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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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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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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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落实情况 |
(劳动监察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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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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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内欠薪劳 资纠纷案底情况 |
(劳动监察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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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劳动关系股经办,区人社局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承办保险公司、区人社局各执一份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承办保险公司
审核备案表
保险公司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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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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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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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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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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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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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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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二份,承办保险公司、区人社局各执一份
附件3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X保险公司
保险保函业务合作协议
(范本)
二0二一年 月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XXX保险公司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赣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担保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赣市治欠办发〔2021〕5号)和《关于试行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康劳信字〔2021〕 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试行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的承办方,将乙方纳入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目录库,开展相关合作。乙方同意遵守并执行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申请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约定的前提下出具《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按照《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及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保函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办理保险保函业务前,必须将申请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信息提交到甲方进行资格审查,甲方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未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具体包括:
1.未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未实施招用农民工实名登记;
3.未建立实名用工名册台账;
4.未实施上班出勤考核记录;
5.实施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
6.未实施农民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实名登记,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7.未将项目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到位:
1.之前已在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含现金、保险保函和银行保函等)后未按规定及时填平补齐的;
2.之前已在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保险保函、银行保函到期而工程未完工,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延期的;
3.之前已在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三)近五年有下列情形的欠薪劳资纠纷案底:发生3人以下欠薪劳资纠纷3次以上的,或发生3人以上欠薪劳资纠纷1次以上的,或发生赴市及市以上欠薪劳资纠纷信访案件的。
第五条 保险保函的有效期为承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往后延长至少二周年时间。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若投保人未以其他方式续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乙方必须督促投保人重新按规定办理保险保函。
第六条 在保险保函有效期限内,如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甲方开具《索赔通知书》,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应无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索赔通知书》载明的索赔金额划拨至甲方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赔偿金额以保函最高限额为限。
第七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履行见索即付保险保函义务,按期支付赔付款的,应承担以下责任和后果:
(一)乙方应承担因逾期未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可能产生的加付赔偿金的义务,并应按通知应划款金额以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在今后业务经办中,如存在不履行保函赔付义务行为的,甲方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或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乙方从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目录库中剔除,今后五年内不允许乙方在我区承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
第八条 《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中作为被保险人的农民工包括投保人投保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全体农民工(既包括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也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的农民工)。
第九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
第十条 乙方需密切关注投保人的农民工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应急预案,积极协助甲方处理索赔事项,对投保人出现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情况,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第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乙方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人社部门认为其他能够主张乙方支付赔偿款的依据,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出具的保险保函受益人为甲方,未经甲方同意该受益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第十三条 乙方承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业务,向投保人收取统一费率为百分之三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与《XXX保险公司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或保险保函有冲突之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甲方认定乙方出具的保险保函无法保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及不予接收乙方的保险保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移交银保监部门调查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遇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到双方合作的条款实施,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可对相关条款适时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
编号:
受益人(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你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保函申请人)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通知单》,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申请办理以保险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我公司接受保险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险保函申请人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险保函项下我公司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公司在本保险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险保函有效期为承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往后延长至少二周年时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在本保险保函有效期限内,如保险保函申请人出现你方认为需要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我公司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险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叁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在本保险保函有效期限内送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保险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后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险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公司在本保险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七、因本保险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保险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险保函自我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保机构(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5
终止保险保函效力通知书
_XXX保险公司:
根据你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具的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保函申请人)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项目已竣工。经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截至目前,未发现或接到该项目的班组和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的情况,现我局同意终止该项目保险保函效力。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6
索赔通知书
_XXX保险公司:
经核查,由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保函申请人)建设(施工总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发生了欠薪劳资纠纷,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符合《南康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约定的赔付条件。按约定,现请你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次索赔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整(¥_________)划转到受益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请在接到此索赔通知书后叁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上述指定账户。
特此函告。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