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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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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劳务派遣违法案件

案由25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 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

违法情形有三类:一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也未 办理工商登记。二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但经工商部 门登记。三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但未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工商部门查处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违法后果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由26  未遵守劳务派遣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 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 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 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 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 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 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 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 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 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 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 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 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 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 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 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 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 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违法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 务派遣”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 法情形主要有十五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未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是劳 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未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三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 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四是劳务派 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 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 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五是用工单位未与 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 派遣协议。六是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七是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八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九 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十是用工单位未履行下列义 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 位所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十一是用 工单位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十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未享有 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十三是劳务派遣不符合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适用范围。十四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 规定的比例。十五是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 遣劳动者。

三、违法后果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是下达指令书责令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限期 改正;二是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是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节    就业登记备案违法案件

案由27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 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 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 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 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 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 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 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

违法情形有两类:一是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未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 记手续;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15日内办理 登记手续。

违法后果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一是下达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二是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由28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

买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 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 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 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 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 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 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 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 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 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或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 定,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违法后果

经査证属实的,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二 是没收其非法所得;三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由29  未按规定为台、港、澳人员

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 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 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 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 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 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形

违法情形有两类:一是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 的,未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二是未办理聘雇台、港、澳 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违法后果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 六条的规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二是 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一节    其他违法案件

案由30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 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

违法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拒不接受和配合现场检査;二是不按要求 报送书面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是 对査实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后果

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是下达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