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全区有领办创办企业意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可申报停职,但以下情形人员除外: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实职的。
3.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不予批准停职的。
二、停职期限
1.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2.停职人停职期满或停职期内要求回原单位复职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复职的可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
3.停职人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停职待遇
1.停职人停职期间原单位停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但保留其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调整。
2.停职人停职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改由其领办创办的企业及本人按规定缴纳,复职后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缴纳社会保险。
3.停职人停职期间,如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条件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四、停职批准流程
意向性预登记 |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
个人正式提出申请 |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
签订停职协议书 |
报区人社局审定备案 |
五、复职批准流程
停职人提出复职申请 |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
报区人社局审定备案 |
六、其它事项
1.按以上程序完成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审核(审定)备案手续,或完成复职审核(审定)备案手续后,由区人社局统一行文告知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社保局、区就业局。
2.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审核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事项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决定对申请人停职申请不予通过的,应与申请人耐心沟通,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3.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文件规定自行批准“停职”事项,原已自行批准或事实上已造成单位人员“吃空饷”的,要立即纠正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