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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事项解答】工伤保险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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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项目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与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标准一致,如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需按缴费工资标准计发的待遇,根据动态实名制申报时申报的缴费工资计发,工资固定明确的,动态实名制申报时予以注明(提供劳动合同为依据),工资不固定、不明确的,以当年度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待遇计发基数计发相关待遇。

二、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产生的所有费用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费用分为两块,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医疗费和康复费。医疗费: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康复费:到协议机构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目前全省统一为25元/天。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伙食、住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项目、年限、金额)基金支付。

(5)经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

(6)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三、工伤保险的报销流程是什么?

答:流程:发生工伤24小时内工伤快报,积极救治,30日内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书后向经办部门提交工伤待遇申请。有伤残等级的申领伤残待遇或定期待遇的需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发生工伤,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1、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2、认定为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医疗费补差原则。

3、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6级无法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5、在工伤发生30日后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的,之前发生费用由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