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和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律师工作、法律顾问工作、公证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数51人,其中:行政编制51人;实有人数27人,其中:在职人数27人,包括行政人员27人;退休人员19人。
第二部分 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㈠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946.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01.4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8.7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收入444.92万元,较上年结转(结余)增加64.66万元。
㈡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支出预算总额为946.41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946.4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57.9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51.0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82.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62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72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98.9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24万元,其中司法行政运行支出638.56万元,基层司法业务支出71.11万元,普法宣传支出46.56万元,律师公证管理支出61.61万元,法律援助支出20万元,社区矫正支出61.0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36.7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3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0.7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5.19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451.0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2.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87.7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5.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6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6.84万元;资本性支出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万元。
㈢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财政补助支出预算501.4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8.75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54.4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3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73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基本支出501.4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7.0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35.6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3.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6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72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18年司法局无政府性基金。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8年司法局机关运行费预算33.18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1万元,下降0.003 %。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5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预算费40万,信息网络构建预费算10万元,公务用车预算费25万,其它资本性支出预算费2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底,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执法执勤车3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
(八)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4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元,主要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费11.5万元,比上年减4.3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勤俭节约,减少公务招待开支。
公务用车购置25万元,比上年增2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已有一辆执法执勤车年久失修且达到报废年限,需要重新购买一辆执法执勤车用于日常司法行政工作地开展。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5万元,比上年减4.8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上级要求接待费标准不能超过上一年加以严格控制。
第三部分 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7年全部结转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含参公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事业运行: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培训支出: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五)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六)律师公证管理: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