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区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赣市办发〔2021〕11号)以及《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市法建办字〔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经各有关部门提报,区司法局汇总形成了《南康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共31项,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现予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南康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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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2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3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4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5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6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不超过7天,人数不超过3人的。适用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7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8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0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1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2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4 | 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 | 放射诊疗机构符合放射诊疗校验条件,且在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适用警告、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5 | 放射诊疗机构末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放射诊疗机构首次违法,且放射诊疗机构开展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但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适用警告、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16 | 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产品未上市销售。适用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17 | 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产品添加违禁药物的除外)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产品未上市销售。适用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18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19 | 未建立投诉接特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罚款。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区卫生健康委 | |||||
20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罚款。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1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罚款。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二)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罚款。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3 |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 首次违法且护士配备数量不低于配备标准的80%,并在30日内整改到位。适用警告。 | 《护士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4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5 | 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二)允许未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6 | 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 |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二)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区卫生健康委 | |||||
27 |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无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警告、罚款。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28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高制度。《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区卫生健康委 | |||||
29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责任单位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区应急管理局 | |||||
31 | 初次违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