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司法局 > 公共服务

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访问量: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条件
1.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2.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有合理明确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四、法律援助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农民工在劳务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
10.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的;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5.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经济困难标准
目前,我省执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申请人不能提供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的,可以签署书面经济困难承诺书。 
六、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免予经济核查情形
1.重度残疾的或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3)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4)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5)获得司法救助的;
(6)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援助申请途径
1.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以到以上相应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路途较远,也可以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转交申请,还可以通过江西法律服务网、江西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预约申请。本省范围内申请异地法律援助的,可以由本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九、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能够证明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签署的经济困难承诺书;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法律援助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十一、法律援助终止情形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法律援助异议审查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受援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无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或承办人员付费;
2.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5.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6.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法律援助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12348,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公布的其他咨询电话;
2.投诉电话:0791-87709119,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其他投诉电话。

十五、法律援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