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
(二)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组织对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三)按规定对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进行监管;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南康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六)负责审核并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区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本级建设投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基建、城建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审查管理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八) 编制区本级土地出让收支年度预算,监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收储和土地出让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许可备案和全区会计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区本级财经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研究制订财经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划与强化财经监督检查的措施;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区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二)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区本级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农村股、社会保障股、债务金融股、基本建设股、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综合规划股、会计股、监督评价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