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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财政局转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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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有序推进“三全”“五有”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近日,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并与基金管理费支付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等挂钩。省直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责认真执行,各地可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赣财预〔2022〕7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