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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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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21〕45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1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规划引领和管控,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修复,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数量,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规划一经批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调整。

第二条  严格控制矿业权出让。原则上新出让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达到大型;新出让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中型以上,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和采矿权整合新出让矿业权除外。

新出让市、县级发证权限矿业权与本县(市、区)矿山生态修复挂钩,未完成《赣州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方案》规定时序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出让市、县级发证权限矿业权。

第三条  严格矿业权出让条件。加强“山脊线”“水岸线”保护,禁止在《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禁采区范围内新设采石取土采矿权。新设县级发证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不得以自然山脊为界,应当满足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开采条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符合“净矿”出让条件,并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报经县(市、区)政法委备案。

对已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或异常名录、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矿业权公开出让的竞买。

第四条  规范出让审批程序。县级发证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联审,征询取得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以及拟出让矿业权所在乡(镇)政府一致同意出让的意见后,依法组织实施出让,出让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出让: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部门联审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联审,征询取得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一致同意出让的意见后,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出让。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出让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审查。严格执行采矿权登记事项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审核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查验申报材料、现场核实的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审核,采矿权人未编制矿山“三合一”方案(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为一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未设立基金账户和规范计提、使用基金,未提交年度实施计划或未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采矿权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登记申请。

第六条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原则上应在基建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生产一年内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以及相应违约责任;凡未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的新建矿山,不得有采矿生产行为。原则上已设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生产矿山要逐步转型升级,在2025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核查。未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已设采矿权不得批准协议出让深部或上部矿业权。

第七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属地管理责任,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检查中发现涉及到其它职能部门的问题要及时函告有关部门,确保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监管。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定期开展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情况评估,实行动态监管,加强督促指导。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出让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矿业权,必须符合本规定方可在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原本级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