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南康区人民政府拟对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 规定,南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
如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 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单位: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南康区东山街道南康家具城工业大道39号
联系人:兰希夷 联系电话:6632400
电子邮箱:ds jbggyx@163. com
附件:《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西省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 征收范围
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面上 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红线为准。
三、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委 托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 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五、 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 — 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 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 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 明的内容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可 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
2.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及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 法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 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对建筑合法又未办理产权证的,补交相关 税费后给予补办;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 宣传发动。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 签订征收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 通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 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补偿签 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 内不搬迁交房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 4 一
(四) 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 或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或者 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 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房屋征收补 助、奖励资金。
(六) 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七) 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 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区政府依法决定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对住宅房屋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
(1) 搬迁补助。按300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2) 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100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 奖励。
(1)购房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价值20%的购房补助。
(2) 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第一阶段予以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奖励,第二阶段予以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奖励,第三阶段予以被征收房屋价值 10%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3)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 验收单发放。
(二)产权调换
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政府提供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 收入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 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2. 装饰装修补偿。对被征收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委托依 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 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
(1) 搬迁补助。按3000元/戶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2) 临时安置补助。按1000元/月•户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 补偿费;过渡期超过一年的,第二年度按1100元/月给予临时安 置补偿,第三年度按12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偿,第四年度按 15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偿,第五年度起按2000元/月给予临时 安置补偿。
4. 奖励。
(1 )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 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 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 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 部门结算。
(2) 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第一阶段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二 阶段奖励20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140元/平方米,超过规 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3)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
验收单发放。 ,
七、私有店面及住改非房屋的征收
(一)证载为店面的征收
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店面(商业)用途的房屋(证载用途 为商住的,店面面积以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面积为限,房屋 产权证标注明确的以证载为准),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 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 的,由区政府依法决定补偿安置方式。
1. 货币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店面产权人按被征收房 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购房补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
—7 —
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3)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 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店面面积,第一阶段奖励260元/平 方米,第二阶段奖励20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奖励140元/平方 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区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店面(商业)房 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谁先签订协议,谁 先选店面”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 最接近值选择安置店面的原则。
(2)装饰装修补偿、时限进度奖按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产 权调换方式中相关标准执行。
(二)住改非房屋的征收
1.房屋权属登记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营业性用途的房屋,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 为住改非房屋:
(1)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 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 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3)被征收房屋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前连续三年直接用于商业 活动(但不包括仓储、厂房等),且在征收前一直正常经营的。
2.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征收补偿金额的30%。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 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 /户。
(四)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 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 偿标准不得超过按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确定的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补偿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停产停 业损失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日起 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八、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一) 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给 予补偿。
(二) 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 附属房标准(见附件)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九、保障与监督
(一)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建房〔2011〕77号)、《南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 构选择办法(试行)》(康府发〔2013〕12号)文件执行。评估机 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 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 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 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 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 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 标准。
(五) 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六) 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 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
附件: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刑倦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1 |
附属房 |
平方米 |
290 |
砖混 |
230 |
砖木 |
|||
150 |
土木 |
|||
2 |
钢架棚 |
平方米 |
80 |
|
3 |
简易棚 |
平方米 |
50 |
|
4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5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6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 废弃的不予补偿。 |
7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 废弃的不予补偿。 |
8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9 |
手压井 |
口 |
1000 |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 每户限补一座; 3. 废弃的不予补偿。 |
10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11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12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3 |
化粪池 |
座 |
1000 |
|
14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70 |
|
15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16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17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8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19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20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 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1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22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23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24 |
片石护坡 (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5 |
砖砌护坡 (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6 |
暗砕涵管 |
米 |
40 |
中200毫米以下。 |
27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 偿价格,不另补偿。 |
28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29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30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31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32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33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34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 米。 |
35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36 |
变压器 |
台 |
30000 |
|
37 |
锅炉 |
只 |
6000 |
5吨以上。 |
38 |
锅炉 |
只 |
4000 |
5吨以下。 |
39 |
三厢电表 |
只 |
3000 |
|
40 |
单厢电表 |
只 |
800 |
|
41 |
水表 |
只 |
300 |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