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
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南康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文件规定,南康区人民政府拟对南康区东山窑边地玦旧 城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
区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了《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 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征补方案(征求意见稿),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 部门对该征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征拆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 《征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 提出或申请。
联系单位: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南康区东山街道南康家具城工业大道39号
联系人:兰希夷 联系电话:6632400
电子邮箱:dsjbggyx@163.com
附件:《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做好 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 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 本方案。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康区东山窑边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 征迁主体和实施单位
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自然资 源分局为项目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东山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征 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土地房屋征迁工作和返迁安置 房分配工作。
三、 征地补偿
(一)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 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
(二) 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4);
(三)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 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 8%的比例,按所征地区 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实行货币结算,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 民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 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 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 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 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 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 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 定。
3.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 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 认定。
“一户一宅''及住房面积认定程序:由被拆迁户提出申请, 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二) 拆迁补偿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屋结构、装修补 偿(标准见附件2);
2.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按标准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 农具搬迁损失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件5)。
(三) 奖励、补助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 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件6)。在 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四) 安置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见,采取 房屋安置、货币安置和返迁宅基地安置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 偿,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本项目 位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被征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 绝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区政府依法决定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 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依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付款。
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 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1. 货币安置。
(1)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 安置购房补助(标准见附件8),但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 被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 房屋安置。
(1) 房屋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35 一60平方米确定:
① 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 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 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③ 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 6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被征收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无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
⑤因分户导致的房屋产权分割,经过审核认定属恶意分户的, 不予安置。
(2) 安置房屋购房款结算方式: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 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 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购房价款(标准见 附件7 )o
-(3)安置面积有差异的结算方式:被征收户根据确定的安 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 户型面积差异在10 (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 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 置房成本价进行结算(标准见附件7 )。
(4)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 征地征收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征 收,只给予征收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 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 足安置。
(5) 安置房屋戶型。安置房屋的户型分为二室一厅(约60平 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 米)、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等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6) 安置房屋选房顺序。按弃房(拆除)验收时间先后排 序,并予以公示。
(五)安置房建设
1. 安置房屋建设。由区政府统一建设安置房屋。
2. 安置房屋选择。拆迁户可在新建返迁房安置点(陈赞贤大 道东侧、红木路南侧,陈赞贤大道东侧、香樟路南侧)及现有返 迁房安置点(迎宾苑、滨江苑、挹翠城)中按拆迁时间先后顺序 自由选择。
五、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安置对象
选择房屋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2. 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 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二)分户
1.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 允许分户。
2.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三)安置人口
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 米:
1. 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2.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 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六、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 拆迁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给予 相应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 对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置换 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三) 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原属合法住宅用房,改变房屋 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 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部分,增 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金额的30% (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 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四)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 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
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 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 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拆迁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 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 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 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 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七、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 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 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 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 时建(构)筑物;
3. 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
关附属设施; •
4.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三) 违法建筑的处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一律直接拆除,不予补偿。
八' 坟墓迁移
(一) 涉及坟墓迁移的,按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及奖励(标准 见附件9);无主坟墓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二) 坟墓安置统一在东山桐梓生态公墓区进行集中安置, 并做好相应大小坟类的挂面,自行迁移。
九、法律责任
(一) 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 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二) 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区自然 资源分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 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三)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 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 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 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四)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五)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
(一)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不允许搭建临时过渡房,相 关部门不得给被征收户批准宅基地用于兴建住宅房屋。
,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未在协
议约定时间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不给予上述奖励和补助。
(三) 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 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
(四) 安置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GB/T 17986. 1 —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住房〔2002) 74号)执行,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附件:1.南康区征地补偿标准
2. 南康区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3. 南康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 南康区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5. 南康区房屋拆迁搬家补助、安置过渡费标准
6. 南康区拆迁奖励标准
7. 南康区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8. 南康区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
9. 南康区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附件1
南康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 地类 范靛\ |
农用地 |
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水田' 园地' 人工高产油菜 园' 养殖坑塘 |
旱地 |
林地及其 他农用地 |
||||
1 |
东山街道 蓉江街道 镜坝镇 龙岭镇 |
46970 |
42700 |
17080 |
42700 |
12810 |
2 |
唐江镇 龙华乡 朱坊乡 太窝乡 |
45540 |
41400 |
16560 |
41400 |
12420 |
3 |
龙回镇 浮石乡 横寨乡 赤土畲族乡 |
44000 |
40000 |
16000 |
40000 |
12000 |
4 |
横市镇 大坪乡 坪市乡 隆木乡 麻双乡 十八塘乡 |
42570 |
38700 |
15480 |
38700 |
11610 |
注:1.上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
2. 耕地青苗补偿费为2413元/亩•年。
3. 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南康区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 标准 |
装修 补偿 |
|
框架 |
一类 |
1、 桩承重或钢砕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 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750 |
180 |
结构 |
二类 |
1、 桩承重或钢玲承重基础,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700 |
130 |
|
三类 |
房屋己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540 |
|
砖混 |
一类 |
1、 桩承重或钢砕承重基础; 2、 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 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650 |
180 |
结构 |
二类 |
1、 桩承重或钢玲承重基础; 2、 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570 |
130 |
|
三类 |
房屋己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380 |
|
砖木 |
一类 |
1 >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 空斗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房屋结构完整; 3、 室内水泥地面,外墙为清水墙; 4、 内、外墙粉饰,顶棚装饰、木制门、窗。 |
520 |
180 |
结构 |
二类 |
1、 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 房屋结构完整; 3、 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 |
460 |
100 |
土木 结构 |
一类 |
1、 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 室内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外墙已粉刷; 3、 有二层楼面楼板,室外街檐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 |
400 |
180 |
二类 |
1、 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 室内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
|
100 |
|
杂间、洗澡间、 |
砖混 |
290 |
|
|
厕所、牛栏、 |
砖木 |
230 |
|
|
猪栏 |
土木 |
150 |
|
|
钢架棚 |
有围 |
110 |
|
|
无围 |
80 |
|
||
竹木棚 |
高度不低于3米 |
50 |
|
|
简易棚 |
集体或者村民个人搭建的临时棚房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40 |
|
|
宅基地 |
在批准文件有效时间内已砌脚的 |
200 |
|
南康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眷刎M尝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1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2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3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 废弃的不予补偿。 |
4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 废弃的不予补偿。 |
5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6 |
手压井 |
口 |
1000 |
1.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 每户限弔、一座; 3. 废弃的不予补偿。 |
7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8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9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0 |
化粪池 |
座 |
1000 |
|
11 -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70 |
|
12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13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14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5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16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17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 平方米增加10元。 |
18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19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20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21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2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3 |
暗砕涵管 |
米 |
40 |
①200毫米以下。 |
24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 偿价格,不另补偿。 |
25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26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27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28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29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30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31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 米。 |
32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33 |
变压器 |
台 |
30000 |
|
34 |
锅炉 |
只 |
6000 |
5吨以上。 |
35 |
锅炉 |
只 |
4000 |
5吨以下。 |
36 |
三厢电表 |
只 |
3000 |
|
37 |
单厢电表 |
只 |
800 |
|
38 |
水表 |
只 |
300 |
|
南康区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品种 |
已挂果 单价 |
未挂果 单价 |
|
品种 |
已挂果 单价 |
未挂果 单价 |
甜柚 |
80元/株 |
40元/株 |
|
桃树 |
30元/株 |
15元/株 |
脐橙 |
80元/株 |
40元/株 |
|
葡萄 |
20元/株 |
10元/株 |
李树 |
30元/株 |
15元/株 |
|
板栗 |
30元/株 |
15元/株 |
枇杷 |
30元/株 |
15元/株 |
|
柿子 |
60元/株 |
25元/株 |
柑桔 |
40元/株 |
20元/株 |
|
金桔 |
20元/株 |
10元/株 |
梨树 |
30元/株 |
15元/株 |
|
枣树 |
30元/株 |
15元/株 |
石榴 |
30元/株 |
15元/株 |
|
油茶 |
30元/株 |
15元/株 |
油桐 |
30元/株 |
15元/株 |
|
茶叶 |
1000元/亩 |
南康区房屋拆迁搬家补助、安置过渡费标准
安置 方式 |
搬家补助 费(元/户) |
安置过渡费 |
农具搬迁 损失费 (元/户) |
备注 |
|
12个月内 (元/ 月•户) |
一次性 (元/平方 米) |
||||
房屋 安置 |
3000 |
600 |
|
500 |
过渡期超过一年的,逐 年递增100元/月•户, 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 止。 |
货币 安置 |
3000 |
|
100 |
以认定的合法住宅房 屋补偿安置面积计算 |
附件6
南康区拆迁奖励标准
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元/平方米) |
按时弃房(拆除)奖 (元/平方米) |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
12月10日(含)前 |
12月11日至12月20日 |
12月21日至12月31日 |
12月31日(含)前 |
200 |
100 |
0 |
300 |
南康区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
价格标准
区域范围 |
档次 |
人均安置房屋面积 (平方米) |
结算价格 (元/平方米) |
返迁安置房成本 价(元/平方米) |
南康区 |
——- |
35以内(含35) |
300 |
2300 |
二 |
35—50 (含 50) |
800 |
||
三 |
50—60 (含 60) |
1400 |
附件8
南康区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
区域范围 |
货币安置购房补助(元/平方米) |
核心区域范围内 |
2300 |
核心区域范围外 |
1900 |
南康区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序 |
项目名称 |
单 位 |
补助标 准(元) |
按时迁移奖励(元) |
备注 |
||
第一阶段 ( 2021 年 12月10日 前) |
第二阶段 (2021 年 12月11日 至12月20 日) |
第三阶段 (2021 年 12月21日 至12月31 日) |
|||||
1 |
祖坟 |
冢 |
12000 |
300 |
200 |
100 |
对同一姓氏在同 一个屋场且居住 百年以上,建有一 个祠堂的,认定一 家祖坟,作一次补 偿,以族谱为准。 |
2 |
有挂面坟墓 |
* |
2000 |
300 |
200 |
100 |
同穴每多一头骨 的,补偿标准增加 400 元。 |
3 |
无挂面坟墓 |
冢 |
1500 |
300 |
200 |
100 |
同穴每多一头骨 的,补偿标准增加 400 元。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