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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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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康水罚字〔2020〕17号

当事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开文                电话:  1517515xxxx         

住址: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0  4 26日至 2020  4  28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在上犹江唐江镇庄稼村庄稼大桥下游200米处河段(禁采区)非法采砂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20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1161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

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起诉。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