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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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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康水罚字〔202110

当事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

身份证号61052319xxxxxxxxxx电话:  151xxxxxxxx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0 1118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在章水河蓉江街道办事处康东大桥上游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渣土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2、恢复该处河道原貌。

  请于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1 0007 0954481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起诉。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