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康水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
身份证号:61052319xxxxxxxxxx 电话: 151xxxxxxxx
住址: 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2、恢复该处河道原貌。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1 0007 0954 4813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