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康水罚字〔2021〕9号
当事人:赣州恒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硕
工作单位: 电话:155xxxxxxxx 住址: 东山街道办事处迎宾xxxxxxxxxxxx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1 0007 1220 8280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