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康水罚字〔2021〕17号
当事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冬华
身份证号:36232219XXXXXXXX 电话: 137XXXXXXXX
住址: 南昌市西湖区XXXXXXXXX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1 0007 1402 3764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