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康水罚字〔2022〕4号
当事人:刘先玉 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X73
工作单位: 电话:152XXXXXX05
住址: 龙华镇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2022 年 3月 10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在麻双河十八塘乡合江村段(禁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使用挖机采挖砂石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2 0007 2466 5089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起诉。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