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机关: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吴昊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4910XXXX2J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联系电话:0791-8666XXXX
关于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在麻双河十八塘乡群丰村段屋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渣土填筑河道,制作预制件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1年8月9日邮寄送达,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0日,我局水政监察大队监察员方斌、罗万江等人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麻双河十八塘乡群丰村段屋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生产预制件,责令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2021年6月9日,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确定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处罚款300000元;2、恢复该处河道原貌。限期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处罚款30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0元;2.恢复该处河道原貌。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