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10号
当事人:刘永长 身份证号:362122xxxxxxxx641X
住址: 坪市乡小安村塘里组 电话:187xxxx5011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5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盗用自来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3月中旬至2023年7月25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坪市乡水厂管网坪市乡小安村塘里组段盗用坪市乡自来水厂的自来水用于浇灌果园、鱼塘补水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伍佰)元整;
2、补缴水费¥4000.00(肆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3 0007 4682 9407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年9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