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17号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坪市卫之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 电话:136****99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W 住址:坪市乡**村
根据 水资源工作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7日对你(单位) 涉嫌超许可取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8月14日,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超许可在坪市乡红卫水库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通报2023年一季度预警信息未整改到位问题及二季度取用水在线监测预警信息和用水统计调查发现问题的通知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贰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3 0007 5131 4934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31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