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22号
当事人: 张义湖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根据 举报调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月14 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12月11日7时30分至2023年12月12日1时,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麻双河十八塘乡群丰村河段河道内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0(叁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989.00(贰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3 0007 5213 6156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年12月20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