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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康水罚决〔2023〕22号 张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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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22

当事人:张义湖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根据举报调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 1214 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1211日7时30分2023年12121时,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麻双河十八塘乡群丰村河段河道内非法采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0(叁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989.00(贰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30007 5213 6156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1220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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