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4〕7号
当事人:刘九发 身份证号:362102********101X
电话:139****1213 邮编:
住址: 瑞金市叶坪镇****小组
根据 部门移送 ,本机关于 2024 年 2 月 28日左右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8月份左右,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康区镜坝镇洋江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地作业,将作业中清表清出1万余立方米的混合沙303车(共计7448立方米),运至南康区太窝乡某沙厂进行清洗加工并代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2798(陆拾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1399(叁拾万壹仟叁佰玖拾玖)元(由公安机关收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4 0007 5912 3178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4年5月6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