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4〕11号
当事人:邓元华 身份证号:362122********6636
电话:152****3238 邮编:
住址: 隆木乡*********
根据 群众举报调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月 13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4年10月23日,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隆木水隆木乡樟村村河段(禁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使用挖机采挖砂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江西省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1586(壹仟零捌拾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4 0007 6586 3690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22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