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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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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我市《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起施行,试行的实施细则在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广大群众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网约车这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群众出行需求不断提高,也逐渐反映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及滞后性,且上位法依据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因此根据现阶段形势及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对试行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

2022年6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启动了修订工作,在组织座谈会、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2022年10月中旬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0月下旬至11月底,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1月下旬报市政府审定,在1月30日召开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月1日,《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二、制定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4.《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承运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明确了我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原则。第三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监管部门、许可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在我市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细化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流程、时限等,制定依据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第五至十一条。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十一条。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准入条件,明确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流程等。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承运服务”,共六条。主要内容是依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落实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承运人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规范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规范乘客文明乘车。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内容是依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明确网约车主管部门主管责任,行政审批、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三条。由于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越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所以本《实施细则》严格依照《暂行办法》及出租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对于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实施细则》通过后,明确已取得的网约车许可证件继续有效,及明确《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了网约车许可实施主体。2017年的《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我市实行集中审批制度改革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限已划转至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许可工作(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同时对市县两级的网约车许可权限进行了明确,即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中心城区网约车和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约车许可。

(二)取消和放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是取消了驾驶员户籍限制,全国各地的驾驶员均可在我市申办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删除了原规定的“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居住证1年以上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二是放宽了车籍限制,凡赣州市车辆可自行根据经营区域在相应县(市、区)办理营车籍。三是放宽了网约车平台经营地限制,取得运资质;原来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资质只能是本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在其他(县、市)设立服务机构,申请网约车业务;原来市级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他县(市)经营,需在相应县(市)办理经营许可。

优化了车辆准入标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当前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充分参考主流新能源车辆参数及参考其他地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实施细则》适当提高了我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4-5座新能源车轴距最低标准由原来的2400mm提高至2560mm4-5座燃油车轴距最低标准保持2650mm6-7座新能源和燃油车轴距最低标准由原来的2700mm提高至3000mm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最低标准由原来的250公里提高至300公里。

(四)明确了多部门监管职责和退出机制。为加强在网约车监管上形成合力,实现多部门联合监管,提高监管效力,《实施细则》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为解决我市网约车许可工作中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只许可、不经营”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与现行《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连续180天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由行政审批部门注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