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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林业植物检疫案例系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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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林业植物检疫案例系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典型案件

林业植物检疫案例系列

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典型案件

案例1、李某某擅自捡拾疫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永春县李某某在永春县石鼓镇卿园村“茶林山”山场,擅自拆解疫木采伐施工单位采伐并装袋除害处理的松木包装,并用无牌照三轮货运摩托车捡拾装运松木一车,在运回途中被当地林业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擅自捡拾疫木的违法行为。永春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擅自捡拾的疫木;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法规条款: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某木材加工厂擅自加工疫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1日,南安市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木材加工厂违规加工松木。经依法查明,该加工厂于2022年3月2日违反相关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山场运输3.450吨(疫木磅单兴盛电子地磅0019474)松材线虫病疫木(马尾松尾梢)至厂区,擅自加工利用。当事单位南安市某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加工疫木的违法行为。南安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南安市某木材加工厂处以下行政处罚:1、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2、处罚款人民币48000元。

法规条款: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